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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股份:业绩增长初露疲态 外包工程事故有责
发布时间:04-240李兴然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股份”)主要利用蔗渣浆、竹浆等天然植物纤维材料,通过模具塑造成型,实现吸塑、注塑工艺的造型效果,是塑料制品的良好替代,广泛应用于餐饮、快消、医疗、工业等领域。公司主要产品为餐饮具及精品工业包装,餐饮具系用于餐饮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主要包括餐盒、盘、碟、刀、叉、筷、碗、杯等。众鑫股份已经在去年1228日获得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不过,从众鑫股份披露的招股书注册稿以及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我们发现其业绩已出现增长停滞现象,另外公司外包工程曾发生安全事故而被告上法庭且被判有责。

 

增长停滞

2020-2022年,众鑫股份营收分别为5.78亿元、9.10亿元、13.16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5亿元、1亿元、1.91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70亿元、1.46亿元、2.06亿元。

2020年-2022年,众鑫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9.62%33.23%28.05%,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较高,但呈下降趋势。2023年上半年,众鑫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回升,为29.06%

2023前三季度众鑫股份业绩增长出现停滞现象

 

表:众鑫股份2023年前三季度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来源:招股书注册稿

 

20231-9月,众鑫股份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同比略有下降,而利润总额、净利润规模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提升,公司解释称,主要系20221-9月,公司处置了部分废旧设备并由于重新厘定企业所得税缴纳了滞纳金,使得20231-9月营业外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废旧设备处置与滞纳金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使得2023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外包工程安全事故被判有责

根据天眼查,2018年,L某某和刘道勇将众鑫股份、孙静静、朱大亮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1021日,原告刘道勇受被告朱大亮指派到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称)拆装活动板房,当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做活动板房过程中不小心滑下摔伤,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往永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费治疗费23698.62元,经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浦江分所司法鉴定,原告伤势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90日。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孙静静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借款的名义向原告支付治疗费21000元、15000元,被告朱大亮垫付1600元。另查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活动板房拆装项目由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17200元承包给被告静静*,被告孙静静又以12000元转包给被告朱大亮。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道勇与被告朱大亮之间是劳务关系,刘道勇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朱大亮承担侵权责任,但刘道勇粗心大意未注意自身安全,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孙静静与被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但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上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误工费、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院调整为20734.20元(115.19*180)、5400元(60*9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元,其他损失为医疗费2369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18)、护理费9000元(150*60)、残疾赔偿金84092元、交通费360元(20*18)、鉴定费3300元,合计151124.82元。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应予以扣减,原告提出的三被告连带赔偿问题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为:

一、被告朱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道勇人民币73962.41元(151124.82*50%-1600);

二、被告孙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道勇人民币1668.72元(151124.82*15%-21000);

三、被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道勇人民币7668.72元(151124.82*15%-15000);

四、驳回原告刘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朱大亮不服判决,提出二审,将众鑫股份、刘道勇、孙静静列入被告,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可以看到,众鑫股份在此案件中,存在着把关不严和疏忽的现象,结果给自身带来诉讼纠纷并被判15%的责任且赔偿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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