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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已22个月,中集集团经综合考虑,终止中集天达创业板IPO
发布时间:03-280王柄根  

3月27日,据深交所披露,因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同时,中集天达母公司中集集团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撤回相关上市申请文件。终止原因为综合因素考虑,为统筹安排中集天达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规划。


从2023年5月过会已近2年,期间中集天达未能拿到IPO注册批文,直至此番公告终止创业板IPO。


中集天达的最近关于IPO的资料还是2023年9月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当时的第10个问题就有关于分拆上市。


当时,该问题提到,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香港联交所对中集集团分拆上市关注到:“就物料处理系统业务而言,分拆子公司的产品/服务与中集集团的产品与服务的区别并不显著”;


(2)2021年1月25日,发行人完成私有化并于香港联交所退市。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了中集集团的分拆提案;


(3)发行人私有化退市过程中存在异议股东,相关股东持股数量73,171,000股,持股比例为0.63%。


因此,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


(2)说明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收入占比等,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同业竞争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与中集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逐条说明是否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4)说明对私有化事项存在异议股东的处置方案,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进行回复时,中集天达花费了较多笔墨对第二、三点进行逐条回应,篇幅太多,此处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查查原公告。第一、四两点回应较为简明,我们来看看中集天达如何回应的。


关于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中集天达表示,主要原因是公司为红筹架构企业,无法直接发行H股,因此,不满足H+A两地上市的先决条件。与此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市值要求最低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在联交所上市期间的的市值水平离《公告》要求的最低200亿元人民币市值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保留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公司在短期内也无法以红筹架构在境内上市。


此外,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全球航空业受到不利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于2020年上半年经历了较多困难,具体在原材料供应稳定性及完成新订单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并主要依靠2019年订单来维持盈利。同时,公司港股股价低迷加上融资途径匮乏,使得公司难以应对上述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影响派发股息的能力。因此,联席要约人决定提出将公司私有化的建议,成功私有化后,可从更长远的角度重新审视发行人经营策略,并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代替短期利益。


综上,中集天达认为自己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两地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


关于对私有化事项存在异议股东的处置方案,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纠纷或潜在纠纷问题,中集天达表示,公司为设立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根据开曼律师的意见,《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私有化方案在要约发出四个月内得到持有不少于90%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则要约收购方可在前述四个月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向异议股东发出意向收购其持有股份的通知。该通知发出后,除非异议股东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且大法院根据异议股东的申请而另行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否则要约收购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照私有化方案中与同意该方案的股东同等的条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


公司私有化相关议案已获得不少于持有97%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同意,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公司私有化过程中不存在异议股东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转让的申请。根据发行人聘用的开曼律师法庭调查结果,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不存在有关本次私有化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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